(2021)辽0293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大连新文道文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大连世纪文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大连新文道文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大连世纪文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2652号申请人:大连新文道文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37号泰德大厦19层09、10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10U7RllB。法定代表人:代玲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卫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晨,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大连世纪文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37号泰德大厦19层09、10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0QCCLH17。法定代表人:龚海军,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1层北配楼等[7]套2层2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170486XR。法定代表人:吴朋,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大连新文道文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世纪文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世纪文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6232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码:x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世纪文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6232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思若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林附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