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105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青海令涛商贸有限公司、李生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青海令涛商贸有限公司;李生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5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青海令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4T2AXB。 法定代表人:张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生财,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青海令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生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青0105民初115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生财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令涛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90000元,本案执行费1250元。 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生财名下银行存款不足。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性收益。被执行人李生财名下车辆年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将被执行人李生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青海令涛商贸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青海令涛商贸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庄怀宁审判员王艳利审判员敖敏二O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