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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执382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市老船长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市老船长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行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382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545号。 法定代表人尹文德,局长。 委托代理人童桂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慈溪市老船长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联盛大厦〈1-33〉室A。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慈溪市老船长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罚款及加处罚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浙0282行审234号行政裁定,对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甬环慈罚字(2020)第13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根据(2021)浙0282行审234号行政裁定,被执行人尚未履行2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38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红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