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晋0581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郭某1、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1;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963号原告:郭某1,现住晋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2,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现住高平市。        原告郭某1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2021年10月9日,原告郭某1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1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        审判员    崔佩洁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