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404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3
案件名称
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晶;李涛;沈阳市沈东瑞江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512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李涛、沈阳市沈东瑞江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李涛、沈阳市沈东瑞江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3日委托京东网拍卖被执行人沈阳市沈东瑞江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浑南新区五里河斜路5号房产,产权证号:沈房权证浑南新区字第××号、沈房权证浑南新区字第××号及坐落于沈阳市浑南新区五里河斜路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沈南国用(2005)第006号。2021年9月25日,买受人郭忠伦(身份证号2110021981××××××××)以86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沈阳市浑南新区五里河斜路5号房产,产权证号:沈房权证浑南新区字第××号、沈房权证浑南新区字第××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坐落于沈阳市浑南新区五里河斜路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沈南国用(2005)第006号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所有。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雪峰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李雪光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