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283民初663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大连万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翔琨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万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翔琨;陈玉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6632号原告:大连万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世纪大街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327522677。法定代表人:葛丽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钭鸿,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孙翔琨,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陈玉青,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原告大连万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翔琨、陈玉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连万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 强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娄严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