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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1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夏远智、辽宁晟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夏远智;辽宁晟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夏远智,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辽宁晟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鲲鹏街9号101室、102室、103室。法定代表人:孙成宽,职务: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为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东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东劳人仲字第〔2018〕33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封处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景杰执行员  夏 炎执行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