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322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胥海洋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建平县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胥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财保102号申请保全人:胥海洋,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芳,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柏祥,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热源社区(人民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华,经理。申请保全人胥海洋与被保全人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胥海洋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朝阳银行建平支行666012010900008745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账户存款合计411万元。申请保全人胥海洋已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朝阳银行建平支行666012010900008745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账户存款合计411万元。冻结期间不得转账、支取,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东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靳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