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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03执保75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康牌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满江红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新疆满江红药业有限公司;西安康牌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3执保754号  申请人:西安康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雷洪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满江红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明德。   申请人西安康牌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满江红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康牌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新疆满江红药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148.2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270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满江红药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石  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