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陕0525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候文军、方学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候文军;方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525民初1362号 原告方学峰,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候文军,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西长街药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方学峰与被告候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学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候文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学峰诉请:1、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直至清偿完毕);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在武汉市富士康科技集团公司工作时,与被告相识。2020年5月14日,被告因家里经济紧张,从原告借款。当天,原告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被告转账10000元。2020年12月11日,被告通过微信归还原告借款2000元。2021年1月10日,被告再次以同样的理由从原告借款2000元,并承诺春节前还清全部借款。承诺期限届至,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此,被告尚欠原告10000元未清偿。综上,原告在多次催要被告还款未果的情况下,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三张、微信聊天记录一张,证明被告找原告共借12000元,还了2000元,剩余1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侯文军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 2020年5月14日,被告从原告借款10000元,当天,原告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了被告,2020年12月11日,被告通过微信清偿原告借款2000元,2021年1月10日,被告再次从原告借款2000元,并口头承诺春节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三张、微信聊天记录一张、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佐证,足以认定,故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侯文军未出庭应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候文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方学峰清偿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候文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宝 军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刘 育 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院印)书  记  员   任 景 哲 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