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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222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叶春林、白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叶春林;白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22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叶春林,男,汉族,1976年4月3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西滩乡边麻掌村村民,住该村下阳山42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白林,男,回族,1982年4月8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泉口镇旱台村村民,住该县浩门镇格林小镇5号楼1单元12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春林与被执行人白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白林名下登记有位于浩门镇格林小镇5号楼1单元121室房产一套,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为首封,本院为轮候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白林在本院涉及12起执行案件,且均未履行完毕,涉案标的为312986.18元。经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白林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及手机财付通账户均无存款;被执行人白林名下登记有青A·6226R思威牌小轿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车辆手续,因无法实际控制,从而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将被执行人白林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个人财付通账户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4月15日届满。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白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根据被执行人白林的失信情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白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叶春林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白林的其他财产线索,未执行标的6025元。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白林目前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董永安审判员齐建中审判员马剑龙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达娃仁青书记员马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