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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宁0202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李某、肖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711号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肖某,职业与具体住址不详。    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