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津0113执568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赵玉娟、杨顺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玉娟;杨顺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5685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娟,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杨顺泉,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赵玉娟与被执行人杨顺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7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经济开发区城际美景家园5-2-101房屋归申请执行人赵玉娟所有,该房屋的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今后由申请执行人赵玉娟清偿,申请执行人赵玉娟不再给付被执行人杨顺泉房屋补偿折价款。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3民初793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大琨审 判 员 刘 彬审 判 员 尚彬彬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郑体洋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