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0922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迈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迈军;张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法定代表人:黎君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迈军,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鸬鹚渡镇。被执行人:张莉,女,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鸬鹚渡镇。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迈军、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2民特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胡迈军、张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胡迈军、张莉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705076.7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45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胡迈军、张莉当庭交纳执行费9451元、执行款2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于2021年10月25日前给付50000元;2021年11月15日前给付30000元;2021年12月15日前给付40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22年6月25日前给付50000元;2022年12月25日前全部还清。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22执1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