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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4执152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何双贤、何洪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双贤;何洪;韩文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824执1528号申请执行人何双贤,男,生于1965年5月26日,汉族,住苍溪县。申请执行人何洪,男,生于1995年9月8日,汉族,住苍溪县,系申请执行人何双贤之子。被执行人韩文令,男,生于1966年8月21日,汉族,,住苍溪县。申请执行人何双贤、何洪与被执行人韩文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0824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韩文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双贤、何洪的劳务费5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4.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韩文令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21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何双贤、何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韩文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韩文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被执行人韩文令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但无足额的存款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韩文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824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邵雄审判员  向剑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