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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82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熊涛、宁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熊涛;宁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熊涛,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宁举,男,199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熊涛与被执行人宁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2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宁举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熊涛借款20000元,于2022年2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熊涛借款7000元及利息3000元。如被执行人宁举按约定履行,则申请执行人熊涛对剩余利息表示放弃,如未按约定履行,应按(2020)湘0821民初22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计息间限和利率给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1执4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正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