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102执235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贺莉娟、王统秀等王党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贺莉娟;王统秀;王党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2执2356号申请执行人:贺莉娟(身份证号:XXX),女,汉族,1963年6月7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王统秀(身份证号:XXX),女,汉族,1973年4月21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党利(身份证号:XXX),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申请执行人贺莉娟与被执行人王统秀,王党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48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统秀,王党利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贺莉娟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764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莉娟与被执行人王统秀,王党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贺莉娟自愿放弃对本案标的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贺莉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4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审判员钱素霞审判员李处政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晁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