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赣072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温某、王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温某;王某;张某;黄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72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温某,女,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信丰县。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5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信丰县。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49年6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信丰县。被执行人:黄某,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信丰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信丰县。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温某、王某、张某申请黄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722民初31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2020)赣07民终432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某、张某应支付申请人温某、王某、张某案款318761.4元,承担执行费4681.42元。本院已执行245703.31元,尚有73058.09元未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0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旺钦审判员曹朝柱审判员 王若龙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虹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72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温某,女,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信丰县。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5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信丰县。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49年6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信丰县。被执行人:黄某,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信丰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信丰县。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温某、王某、张某申请黄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722民初31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2020)赣07民终432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某、张某应支付申请人温某、王某、张某案款318761.4元,承担执行费4681.42元。本院已执行245703.31元,尚有73058.09元未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0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旺钦审判员曹朝柱审判员 王若龙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