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93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杨毅、象慕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毅;象慕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2829号原告:杨毅,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象慕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33号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10J5CP7N。法定代表人:安永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毅与被告象慕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毅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象慕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毅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毅撤回对被告象慕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毅负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林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