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1024执19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吴朝和、沈礼民等张春、仙居县月塘大酒店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朝和;沈礼民;张春;仙居县月塘大酒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19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吴朝和,女,1964年08月20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沈礼民,男,1971年09月01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春,女,1971年08月22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仙居县月塘大酒店,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花园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40527510D。 法定代表人:沈礼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朝和与被执行人沈礼民、张春、仙居县月塘大酒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4民特29号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项翼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周昌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