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928执恢25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谷永伟、石淑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谷永伟;石淑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恢254号申请人:谷永伟,男,410928196911030075,濮阳县。被执行人:石淑娟,女,410928197207050069,濮阳县审计局家属院三号楼4楼西户。关于谷永伟申请执行石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28民初310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已通过司法扣划执行到位2300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28民初310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辉审判员 高剑龙审判员 王国伟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保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