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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83执恢64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尹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尹富;徐晓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64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51126164W。法定代表人:鞠传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增颜,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行下属支行行长,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尹富,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徐晓玲,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尹富、徐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辽0283民初134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19)辽0283执37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辽0283执恢15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3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元、执行费36741元(已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曾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手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存款已限额进行冻结,但账户余额太低不足以履行义务。又对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的财产已查封,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2021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20)辽0283执恢15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尹富、徐晓玲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城乡××村××号(房屋产权证号为:辽(2016)庄河市不定产权第08004348、08004264、08004262、08004312、08004257、08004258、08004263)七套不动产,对涉案房屋,经委托大连永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估价作出大永房估字[2021]第016号估价报告房屋含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为RMB613.23万元,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愿意以第二次拍卖底价343.4088万元现状接受以物抵债。但价值不足以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余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荣祥执行员  孙学新执行员  张勋财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