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302执恢47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朝阳德禹制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朝阳德禹制砖有限公司;朝阳市富氏新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吕纯然;艾玉新;艾玉辉;付可新;匡国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恢473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柳城路三段15号。负责人:毛晓峰,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晓阳,男,该行职员,1986年4月28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朝阳德禹制砖有限公司,住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王杖子村。法定代表人:吕纯然。被执行人:朝阳市富氏新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朝阳县柳城镇郭家村。法定代表人:付可新,经理。被执行人:吕纯然,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艾玉新,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执行人:艾玉辉,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执行人:付可新,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匡国臻,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可新、艾玉辉、艾玉新、吕纯然、匡国臻、朝阳德禹制砖有限公司、朝阳市富氏新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302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付可新、艾玉辉、艾玉新、吕纯然、匡国臻、朝阳德禹制砖有限公司、朝阳市富氏新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可新、艾玉辉、艾玉新、吕纯然、匡国臻、朝阳德禹制砖有限公司、朝阳市富氏新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借款1705501元及利息,并承担所有费用。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付可新、艾玉辉、艾玉新、吕纯然、匡国臻、朝阳德禹制砖有限公司、朝阳市富氏新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付可新、吕纯然、匡国臻、朝阳德禹制砖有限公司、朝阳市富氏新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部分有查封;被执行人付可新、艾玉辉、吕纯然名下有多处房产,有抵押有查封;被执行人艾玉辉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暂不要求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席 牧审判员 丁彦秋审判员 韩琳琳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