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124民特30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法库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刁继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法库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刁继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特300号申请人:法库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24MB1893680X,地址: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法定代表人:郑瀚江,系法库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德飞,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申请人:刁继军,男,1979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建平县。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法库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刁继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法库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刁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10月9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刁继军偿还申请人法库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借款人民币7万元,此款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二、双方没有其它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法库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刁继军于2021年10月9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丁一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