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1291执5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泰州同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佩兰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泰州同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佩兰;卞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583号之二一、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泰州同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302295780X,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朱佩兰。诉讼代表人:泰州同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佩兰,女,194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卞亚东,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一)执行依据:(2020)苏1291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1.朱佩兰向泰州同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补缴出资款170万元,卞亚东在其中1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2.朱佩兰、卞亚东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5100元。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一)执行经过: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文书。(二)执行措施:1.于2021年4月20日、4月21日、9月2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省法院“点对点”网上查控;2.保全阶段至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3.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4.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执行线索。(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2.纳入失信名单。四、查明财产及处置情况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备付金,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网络备付金,冻结期限1年;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网络备付金86989.72元,扣除执行费120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85785.72元。于2020年9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卞亚东位于姜堰区××××房屋及土地,查封期限3年,本院已向首封法院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债权实现情况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执行到位85785.72元。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一)终本约谈时间及方式:2021年10月9日,书面告知。(二)反馈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财产线索。七、终本理由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1291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剑峰审判员 沈 凯审判员 杨鑫森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德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