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681执178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谷宝仁、潘忠军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谷宝仁;潘忠军;李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784号申请执行人:谷宝仁,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潘忠军,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李苹,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谷宝仁与被执行人潘忠军、李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辽0681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明,依据本院(2021)辽0681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潘忠军、李苹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谷宝仁借款1万元,并自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潘忠军、李苹以被执行人谷宝仁为被告,于2021年4月13日自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谷宝仁给付货款79054元。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辽0681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谷宝仁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3414元。被执行人谷宝仁不服判决,已上诉至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后期判决标的额大于前期判决的标的额,该案可以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执17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洪利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