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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122执1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王武滨、旷理达等陶智勇、张均杰、尚军杰、虞成浩、林枫顺、麻笔盛、田广威、缙云县人民法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武滨;旷理达;陶智勇;张均杰;尚军杰;虞成浩;林枫顺;麻笔盛;田广威;缙云县人民法院

案由

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2执1535号之一 被执行人:王武滨,男,1988年01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XXX,XX,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旷理达,男,1991年08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XXX,XX,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陶智勇,男,1989年06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XXX,XX,住浙江省缙云县,七里乡万松村八组。 被执行人:张均杰,男,1992年01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XXX,XX,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尚军杰,男,1992年01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XXX,XX,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虞成浩,男,1997年05月05日出生,身份号码XXX,XX,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林枫顺,男,1991年02月05日出生,身份号码XXX,XX,住浙江省缙云县,黄龙村八组。 被执行人:麻笔盛,男,1991年08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XXX,XX,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田广威,男,1989年03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XXX,XX,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王武滨等一案,本院作出(2021)浙1122刑初1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王武滨罚金人民币260000元(其中前罪罚金人民币148000元)。二、陶智勇罚金人民币132000元(其中前罪罚金人民币122000元)。三、旷理达罚金人民币104000元(其中前罪罚金人民币72000元)。四、尚军杰罚金人民币67000元(其中前罪罚金人民币35000元)。五、虞成浩罚金人民币49000元(其中前罪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六、张均杰罚金人民币27000元。七、麻笔盛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八、田广威罚金人民币27000元。九、林枫顺罚金人民币15000元。十、继续追缴被告人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24457.26元(其中向被告人王武滨追缴人民币176666.53元;向被告人麻笔盛追缴人民币33540.99元;向被告人王武滨、旷理达、尚军杰、虞成浩、张均杰、麻笔盛、田广威共同追缴人民币53303.7元;向被告人王武滨、陶智勇、旷理达、尚军杰、虞成浩、张均杰、田广威共同追缴人民币60946.04元),并返还给被害人。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王武滨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武滨、旷理达、陶智勇、张均杰、尚军杰、虞成浩、林枫顺、麻笔盛、田广威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王武滨、旷理达、陶智勇、张均杰、尚军杰、虞成浩、林枫顺、麻笔盛、田广威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陶智勇名下车牌号×××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陶智勇、张均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余额已被本院扣留,暂无法提取。林枫顺名下存款441.29元已被本院扣划,其余账户无大额存款。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执行到款项441.2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武滨、旷理达、陶智勇、张均杰、尚军杰、虞成浩、林枫顺、麻笔盛、田广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王武滨等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武滨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被执行人王武滨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2执15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小明 审判员虞波 审判员卢建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麻琼之 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