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04民初753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刘丽梅、李海雁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丽梅;李海雁;大连普惠众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7535号原告:刘丽梅,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原告:李海雁,女,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恩惠,辽宁盛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普惠众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17号1层公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051106307E。法定代表人:扈春明。第三人:大连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西环路市场大厦22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582035245A。法定代表人:邹全红。原告刘丽梅、原告李海雁与被告大连普惠众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丽梅、原告李海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丽梅、李海雁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文丹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人民陪审员 吕国萍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