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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231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拜泉县嘉兴热力有限公司、马东祥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拜泉县嘉兴热力有限公司;马东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嘉兴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星火街。法定代表人:赵士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国忠,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拜泉县拜泉镇糖厂家属楼。被执行人:马东祥,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金泉嘉苑2号楼5单元203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嘉兴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东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民初751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思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