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11执216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姜连斌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姜连斌
案由
责令退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164号被执行人:姜连斌,男。姜连斌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11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211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审判员 李书印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智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