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103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李福江、马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福江;马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青0103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江,身份证号:XXX,男,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育红街9号5号楼1单元122室。被执行人:马刚,身份证号:XXX,男 ,回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鲁沙尔镇拉欠边巷93号。关于本院执行的李福江与被执行人马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马刚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履行金额为21973元(包括执行费1973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1436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 行 员 罗 辉 东 二0二一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