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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周建琪、韩鑫棋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建琪;韩鑫棋;韩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申2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建琪,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韩鑫棋,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霞,浙江康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韩益平,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再审申请人周建琪因与韩鑫棋、韩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浙0109民初17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建琪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申请理由: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之规定,韩鑫棋明确知道资金的用途是赌博,是赌博行为的参与者之一,无权要求偿还案涉借款。1.原审判决认定周建琪所负韩鑫棋的借款(下称“案涉借款”)实际借款人是案外人邵夫明,周建琪仅仅是名义借款人。且案涉借款用途是用于赌博,该等情形韩鑫棋完全清楚,案涉借款属于非法债权,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周建琪、韩益平及邵夫明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证明,可以证实2017年10月9日,邵夫明因在澳门赌博需要筹码,联系韩益平让其提供筹码,韩益平要求邵夫明先支付相应金额。在邵夫明请求下,周建琪出面作为名义借款人向韩鑫棋借款。周建琪和韩鑫棋来到韩益平办公室内,韩鑫棋提出“因为他借钱给邵夫明,是给韩益平做换码生意的,要求韩益平提供担保”,于是韩益平在《借款合同》担保人一栏签字。周建琪收到韩鑫棋100万元银行转账后,立即向韩益平转账96万,并取出4万元现金交给韩鑫棋作为砍头息。韩益平收到上述款项后,联系澳门人员向邵夫明提供赌博筹码。此后,也是邵夫明向韩鑫棋支付利息。2.近期发现的(2019)浙0109刑初1196号刑事判决书也可证明,案涉借款用途就是用于赌博。该刑事判决书载明,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2月期间,韩益平为赚取澳门赌场回扣的非法利润,先后多次组织邵夫明等众多人员赴澳门赌博,韩益平为参赌人员提供住宿等服务,为参赌人员兑换赌博筹码,赌场按跑码量的0.9%支付韩益平佣金。韩益平因此被法院判决构成赌博罪。而案涉借款发生在2017年10月9日,正是刑事判决书中邵夫明用于赌博的一笔资金。 韩鑫棋提交意见称:1.程序方面。①周建琪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②一审审理时,周建琪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的权利;一审判决作出后,韩鑫棋曾联系周建琪和韩益平还款,在两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韩鑫棋于2020年7月申请强制执行,后韩益平与韩鑫棋达成执行和解,韩益平已履行完毕。在强制执行期间,周建琪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更没有支付过款项。在周建琪多次放弃权利的情况下,其主张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现在,因韩益平向周建琪担保追偿,周建琪为逃债赖债而向法院申请再审。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睡者”,更不是其逃避债务的工具。2.实体方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①韩鑫棋与周建琪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2017年10月9日,周建琪因生意上的经营需要,向韩鑫棋借款100万元,并提供有较强经济实力的韩益平做担保(两人是亲戚关系)。签订借款合同后,韩鑫棋即依约将100万元银行转账到周建琪账户。②周建琪辩称借款为非法债权不成立。刑事判决书只载明韩益平组织他人赴澳赌博的情况,该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韩鑫棋出借款项后,如周建琪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资金,韩鑫棋无法监督。收到再审材料中的周建琪转账凭证后,韩鑫棋才得知周建琪将款项转账给了韩益平。周建琪和韩益平原本就有经济往来,也互有债权债务关系,周建琪将款项转账给韩益平并不特别。至于周建琪提到的邵夫明代付利息,韩鑫棋在收到几笔利息后,才得知邵夫明代周建琪支付了部分利息。周建琪与邵夫明有共同开发房产项目等合作关系,存在较多经济往来,其通过邵夫明支付该笔借款利息实属正常,周建琪之前向韩鑫棋借款时,也有通过其母亲还款的先例,故韩鑫棋认为非常合理。这也不影响本案借贷关系的成立。周建琪为逃避债务,试图将该借款包装为非法债权,但其提供的周建琪、邵夫明、韩益平的书面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③款项交付后,周建琪支付利息和对账确认的行为可以印证借款合法有效。借款交付后,周建琪通过他人转账或其本人支付的形式向韩鑫棋支付利息。其中,2018年11月28日,周建琪通过银行转账给韩鑫棋利息10万元,2019年10月29日,周建琪出具对账确认书一份,确认尚欠本金100万元和自2018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周建琪在借款后支付利息及出具对账确认书的行为,进一步表明本案借贷合法成立,周建琪应当按约还款。 韩益平未提交意见。 周建琪在申请再审时提交了五组证据:1.韩益平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周建琪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2.邵夫明出具的证明一份;3.邵夫明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交易明细一份;4.周建琪的银行账户转账截图一份;5.(2019)浙0109刑初1196号刑事判决书一份。以上均为复印件。 本院经审查查明:韩鑫棋就本案原审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韩益平不服本案原审民事判决,曾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以(2020)浙0109民申3号立案审查。在该案审查过程中,韩益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同日裁定予以准许。在韩益平提出撤回再审申请前,韩鑫棋收到韩益平就原审判决支付的1228833元案款,韩鑫棋自愿放弃余款和利息、迟延履行金并就执行案件申请结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就执行案件作出结案通知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周建琪申请再审提交的第2、3、5组证据,根据其自述,相关情况其至迟在韩益平申请再审前即已经知晓,周建琪未在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其次,周建琪申请再审提交的第1组和第4组证据,均不存在无法于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或提供该证据的正当理由,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新证据。最后,周建琪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韩鑫棋明知其出借的案涉款项的用途系作为邵夫明在澳门参与赌博的赌资,无法推翻原审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建琪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啸海 审判员殷小娟 审判员邱利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高阳 书记员周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