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1291执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田文军、羊东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田文军;羊东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614号之一一、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田文军,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执行人:羊东旺,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一)执行依据:(2020)苏1291民初1619号民事调解书。(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借款本息9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900元。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1年4月26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1年4月27日。(二)执行措施:1.于2021年4月27日、9月6日开展“总对总”网上查控;2.于2021年4月26日、4月27日开展“点对点”网上查控;3.至被执行人羊东旺所在社区进行调查,未有财产线索反馈;4.经查询全省关联案件,未发现执行线索。(三)强制措施:限制高消费。(四)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经释明,未申请执行悬赏。四、查明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羊东旺名下有零星存款;2021年4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债权实现情况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本案未有执行到位金额。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一)终本约谈时间及方式:2021年10月9日,书面约谈。(二)反馈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七、终本理由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1291民初1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剑峰审 判 员 沈 凯审 判 员 杨鑫森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士清书 记 员 孙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