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522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李宁故意伤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22执776号被执行人李宁,男,1989年9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李宁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52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于2021年6月2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2021年6月4日、7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3、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4、向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林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林产信息。5、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收益类保险信息。6、向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的信息。7、向本溪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桓仁分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社保信息。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 勇审判员 何 彦审判员 来永利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延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