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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323民初460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吴轲、孟双营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轲;孟双营;刘甲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605号原告:吴轲,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24日,住西峡县。被告:孟双营,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7日,住西峡县。被告:刘甲政,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6日,住西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轲与被告孟双营、刘甲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轲于2021年10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48元,由原告吴轲承担。审 判 员  陈 涛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金伟书 记 员  石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