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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执398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吕明新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吕明新

案由

行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3986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二灶潭路1258号。 法定代表人史国建,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芸,慈溪市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吕明新,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吕明新罚没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浙0282行审287号行政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卫医罚(2020)037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罚没款54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吕明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已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中划拨18059.71元,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2021)浙0282行审287号行政裁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没款54200元,已履行18059.71元,尚未履行36140.29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39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倪东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杜姝璇 代书记员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