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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9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于正飞、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海浴乐园旅店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正飞;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海浴乐园旅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2民初1076号原告:于正飞,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海浴乐园旅店,住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滨海路50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44MA0X7H5H27。经营者:高连华。原告于正飞与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海浴乐园旅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正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正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孔晓斐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