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4322执保88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尔曼胡沙英与毛勒阿克木阿勒甫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申请人胡尔曼胡沙英与毛勒阿克木阿勒甫
案由
特殊程序;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82号申请人:胡尔曼胡沙英,男,1962年5月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毛勒阿克木阿勒甫,男,1960年4月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胡尔曼胡沙英与毛勒阿克木阿勒甫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7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毛勒阿克木阿勒甫价值5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尔江胡拉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