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4221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程香、姜永勇等刘秀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程香;姜永勇;刘秀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996号申请执行人:程香,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额敏县。    被执行人:姜永勇,男,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额敏县。    被执行人:刘秀荣,女,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额敏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香与被执行人姜永勇、刘秀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按照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程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221执9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力刚审判员    王伟审判员    贾世强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