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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4221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程香、姜永勇等刘秀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程香;姜永勇;刘秀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996号申请执行人:程香,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额敏县。    被执行人:姜永勇,男,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额敏县。    被执行人:刘秀荣,女,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额敏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香与被执行人姜永勇、刘秀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按照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程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221执9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力刚审判员    王伟审判员    贾世强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