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02执恢82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刘振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刘振龙;武春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82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9号。负责人:杜国龙,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伟,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冲,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振龙,男,1989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被执行人:武春阳,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振龙、武春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辽0202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梁超升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子齐书 记 员 黄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