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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421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3

案件名称

河南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国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南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国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421民初3579号原告:河南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秋水路南、上海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4215664681633。法定代表人:杨嗣敬,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平,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亮,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河南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国亮支付原告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物业服务费5,986元,违约金1,796元,共计7,7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国亮系民权县东方今典小区15A号楼2单元202室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21.65平方米。根据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依法依约对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服务。但是被告自2016年9月1日起一直拖欠物业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交纳物业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陈国亮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陈国亮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东方今典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已对该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陈国亮作为东方今典小区15A号楼2单元202室的业主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对于具体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确定,被告陈国亮应交纳案涉房屋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为121.65㎡(房屋建筑面积)×0.9元/㎡/月×60个月=6,569元(取整)。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5,986元,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因缺乏合同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南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方今典小区15A号楼2单元202室自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5,986元;二、驳回原告河南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陈国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明颖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