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民申172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苏芳文、新疆瑞兴通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芳文;新疆瑞兴通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7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芳文,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娥,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瑞兴通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柳增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苏芳文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瑞兴通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兴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宋振芹审判员    孙祎审判员    张熙坤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许芳书记员    阿拉法特·阿地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