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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1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由远玲、李祥奎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由远玲;李祥奎;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由远玲,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李祥奎,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郝红,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申请人由远玲与李祥奎、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39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由远玲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李祥奎、郝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按期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祥奎、郝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由远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祥奎、郝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由远玲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春杨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