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681执恢8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丹东华硕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大无缝富安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丹东华硕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大无缝富安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8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丹东华硕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港大无缝富安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桃源路6号。法定代表人:马经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港大无缝富安铜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港大无缝富安铜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581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洛宜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巍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