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404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张立功、卢勇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立功;卢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功,男,1967年6月9日出生,住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卢勇,男,1976年12月20日生,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张立功与卢勇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立功自愿与被执行人卢勇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04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审判员 洪雪峰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霍万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