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2923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钟志锋、王东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钟志锋;王东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3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钟志锋,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执行人:王东兴,男,1982年4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志锋与被执行人王东兴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库车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新2923民初11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喀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王东兴名下无房产;8月13日,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王东兴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阿不都艾尼 吐尔地审判员    阿里木江 买买提审判员    阿力木 库尔班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库尔班 热依木书记员    邱宏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