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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81民初856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高岩、刘存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岩;刘存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8562号原告:高岩,女,汉族,1988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刘存平,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原告高岩与被告刘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撤诉权,原告高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德新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冷雨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