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381民初856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高岩、刘存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岩;刘存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8562号原告:高岩,女,汉族,1988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刘存平,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原告高岩与被告刘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撤诉权,原告高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德新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冷雨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