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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4执恢118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张秀英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秀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恢118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性,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孙红梅,女性,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孙红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661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20000.00元,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红梅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全部执行款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将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661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款项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张秀英同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66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结案。本院认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6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66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长  赵山青执行员  王宇航执行员  王东东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