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14执恢118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张秀英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秀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恢118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性,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孙红梅,女性,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孙红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661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20000.00元,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红梅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全部执行款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将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661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款项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张秀英同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66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结案。本院认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6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4民初66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长 赵山青执行员 王宇航执行员 王东东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