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桂1021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洞印村第九村民小组、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洞印村第十村民小组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洞印村第九村民小组;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洞印村第十村民小组;罗腾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1民初1952号原告: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洞印村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洞印村驮索屯。主要负责人:颜绍景。原告: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洞印村第十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洞印村驮索屯。主要负责人:黄正红。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彬,广西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腾飞,男,1987年5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少义,百色市田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洞印村第九村民小组、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洞印村第十村民小组诉被告罗腾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洞印村第九村民小组、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洞印村第十村民小组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洞印村第九村民小组、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洞印村第十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洞印村第九村民小组、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洞印村第十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潘少勇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