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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4224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塔城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托里县鑫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塔城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托里县鑫通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新4224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塔城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塔城市塔尔巴哈太台路(中国银行6楼)    法定代表人:郭其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托里县鑫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托里县S318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艾江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塔城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托里县鑫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塔城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对被执行人托里县鑫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4224执601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波拉提汗·那扎尔别克审判员    伏燕审判员    阿曼古丽·巴巴什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哈力木别克·米克西书记员    王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